三是对公安派出所、工商所、交通大队、房管所、卫生监督站等实行双重管理。具体措施是:在干部管理上,公安派出所、工商所、交通大队等派驻机构负责人的任免必须要事前书面征求街道党工委和镇党委的书面意见;房管所、卫生监督站等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必须要事前书面征求街道党工委和镇党委的同意;提交干部任免备案材料时,同时提供街道党工委和镇党委的书面意见,否则视为无效。在业务工作上,公安派出所、工商所、交通大队、房管所、卫生监督站既要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又要按照权责统一,强化街、镇统筹的原则,接受属地街、镇的统筹协调,服从街、镇的工作安排,接受街、镇的监督考评。
(二)实行公安派出所所长兼任属地街道党工委委员和镇党委委员
兼任所长要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组织程序,主要负责辖区的安全稳定工作,完成街道党工委和镇党委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加强街、镇各类协管力量的整合